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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畅通讯: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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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畅通讯: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5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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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会畅通讯股票代码:300578公告编号:2022-069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1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51962411)存在以下问题:
1.未通过临时报告披露计提大额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你公司2021年年报中共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025.57万元,占公司
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037.13万元的16.83%。
你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披露计提大额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2.2020年和2021年财务报表附注未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11月26日,你公司向吉贝蒂提供12万元借款。2021年11月29日,吉贝蒂向公司归还上述借款。吉贝蒂担任公司监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吉贝蒂与公司之间的上述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你公司2020年和2021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向监事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1/2第二十一条第十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
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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