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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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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飞天 发表于 2022-12-28 00:00:00 浏览:  7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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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预案,待股东大会审批)(经2022年12月2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职责,保证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是
公司的常设机构,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
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时沟通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9、《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就行使前述各项权利而获悉的公司秘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外,应向公司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3、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
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的会议召集人为监事会主席。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书面或通讯通知。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召开监事会会议,除紧急情况下,定期会议提
前十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至少提前一日书面或通讯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会议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委托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
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监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监事对议案中的
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监事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
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临时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
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若确属会议记录人记录错误或遗漏,会议记录人应作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办公室负责保存。监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第二十二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
议事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
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3、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应经监事会通过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或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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