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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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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修订)

金元宝 发表于 2022-12-15 00:00:00 浏览:  3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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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监事和监事会职权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监事会办公室处理有关业务。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诚信、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连续二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在履行职责遇到障碍时,可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反映,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构报告或者提起申诉;
(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九条监事会每年有计划地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地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公司应为监事和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十条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
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二日,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六条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保证各位监事对所讨论的议题充分表达意见。监事会认
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案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经监事会主席同意可以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应逐项进行,每位监事应对所讨论的议题逐项明确表示意见。
第四章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字。
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以及列席人员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2012年5月11日发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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