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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全资孙公司对外投资建设涿州市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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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全资孙公司对外投资建设涿州市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的进展公告

飞天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6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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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63股票简称:永安林业编号:2022-089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对外投资建设涿州市生物质能
循环利用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涿州市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的议案》,为增强持续价值创造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打造绿色低碳生物能源上市公司,助力国家能源安全、乡村振兴与“双碳”目标实现,公司全资孙公司永林涿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涿州市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预计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63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全资孙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进展2022年12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林(雄安)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涿州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涿州市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涿州市人民政府
乙方:中林(雄安)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为促进甲方做好生物质能循环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
保护生态环境、支持循环农业发展,提升民生生活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生物质能循环利用生产有机肥料、生物天然气项目投资建设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指导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供电等单位,协助办理本项目开工所需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2.本项目属于国家新兴鼓励类农业项目,项目备案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按照一般工商贸企业执行,项目环评报告按照报告表要求编制审批,项目建筑容积率按照≥0.7标准执行。
3.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招商引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在符合用地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足额配给项目建设工业用地指标,指导企业尽快取得项目选址土地使用权证,并负责免费为乙方解决好厂区外路、水、电、通讯等各种配套设施。
4.指导辖区内乡镇村,加快完善秸秆、畜禽粪便等有机废弃
物收储运体系建设,在项目周边10公里范围内,规划设立不少于10万亩的秸秆离田示范区,支持秸秆离田能源化利用模式的落实推广。
5.指导本市乡镇、国土规划部门,支持乙方在项目周边,利
用符合条件的土地,建设秸秆收储站点。
6.指导农业部门,支持乙方在项目周边流转不少于1万亩土
地进行有机种植。
7.以项目选址为中心,在20公里范围内,不再规划以秸秆
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利用企业。
8.指导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完善生物天然气、有机肥等产品
采购销售政策、渠道,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项目所产产品。
并协调燃气主管部门和用气重点企业,试点燃气直供模式。
9.指导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扶贫开发等部门会
同项目公司争取各级政府对生物天然气生产、有机肥加工销售、秸秆资源化利用的专项补贴和奖励。
10.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各项地方行政性及事业性收费能
免的全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乙方承诺。
1.与涿州市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对接,尽快办理开工建
设前所需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
2.在涿州注册全资子公司,保障项目公司自有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3.乙方将资金、人力重点倾斜涿州项目建设,保证开工项目按照工程进度,尽快施工建设,力争早竣工早达产。
4.通过市场化收储方式,采购秸秆、畜禽粪便等生产原料,
最大程度让利当地合作社、农民等,优先收购贫困和低收入农户提供原料。
5.同等市场价格下,项目所产生物有机肥,优先供应当地农业使用,所产生物天然气优先供给民生炊事取暖用能。
6.项目公司将遵照政府税收规定,依法、按时交纳税费,项
目达产达效后,年纳税金额可实现每亩税收30万元人民币。
7.协调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单位优先到甲方辖区内
投资兴业,优先将国家专项资金投放于甲方辖区内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高品质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方面。
8.协调生物质项目上下游企业到甲方辖区内投资建厂。
二、其他事项
1.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违约的,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该不可抗力仅指自然灾害,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出台的地方规范文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主张变更本协议的正当理由。
本协议中所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因上述规范文件而失效或发生任何变化。
2.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在项目所在地起诉。
3.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均保证自身拥有签署本协议和履行
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的权利和职权。双方所需要履行的审批或授权或核准,由各自负责自行办理,并确保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取得。
4.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内容,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约定,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特别提示本次全资孙公司永林涿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涿州市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双方签署的《涿州市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生效。
关于本次交易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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