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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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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fanlitou 发表于 2022-12-29 00:00:00 浏览:  4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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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
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拟
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公司董事长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外
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材料。第十二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否则按《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
4、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表、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进行签发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
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审查程序,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有关公司对外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材料等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七条本行为规范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行为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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