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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琼律师、陈晓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
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181016/EZCG/cj/cm/D8
上海SHANGHA北京BEiJ1N3番港11ONGKONO伦敦LONDCN
UNKS
通力律师事务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海市
根据公司公告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8
五号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12月2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181016/EZCG/cj/cm/D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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