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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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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小韭菜 发表于 2022-12-31 00:00:00 浏览:  6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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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确保公司监事会有效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公司风险控制、公司信息
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评价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日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监事和监事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选聘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监事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关注公司事务,有效行使监督职责。监事
应具备与股东、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广泛沟通的能力,具有法律、会计、行业等与上市公司运作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1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司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履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同时还应当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第十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有关人员
提供必要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
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有异议的应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力,并保证: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三)接受股东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以上权利与义务外,还具有如下职责与义务: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或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监事会和监事会职责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公司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2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并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机构,如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进行检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监事会可以要求相关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有权就相关问题对其进行质询。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3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监事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主席有权决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监事会主席或指定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4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的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会议记录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有关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决议的执行
5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监事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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