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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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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5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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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
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
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1(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
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五)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六)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2通知。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节会议通知
第九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在24小时之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应
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三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节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3监事对会议所审议事项可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节会议记录及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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