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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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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3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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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证券简称:安硕信息公告编号:2022-053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21号)、《关于对王和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22号)和《关于对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23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和忠、高勇:
经查,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735903,简称“安硕信息”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
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2022年7月13日,安硕信息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575.8万元,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并计入其他收益。安硕信息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10月26日才在三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1月
17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022年8月9日,安硕信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376.1万元的决议。上述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安硕信息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安硕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1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第十
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安硕信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王和忠作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高勇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将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审议及披露,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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