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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拟支付收购龙蟒大地股权转让尾款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六》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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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拟支付收购龙蟒大地股权转让尾款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六》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3-1-4 00:00:00 浏览:  3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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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拟支付收购龙蟒大地股权
转让尾款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六》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度完成收购龙蟒
大地农业有限公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公司与李家权先生、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蟒集团”)签订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家权、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以及《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鉴于疫情的严重影响,导致部分交割后事项尚未完成。
经友好协商,公司拟就本次交易的交割后事项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签署《之补充协议之六》(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之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补充协议之六》尚未签署。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川发龙蟒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针对公司此次拟支付收购龙蟒大地股权转让尾款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六》暨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公司于2019年度完成收购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公司与李家权先生、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蟒集团”)签订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家权、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以及《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鉴于疫情的严重影响,导致部分交割后事项尚未完成。
1经友好协商,公司拟就本次交易的交割后事项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签署《之补充协议之六》(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之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补充协议之六》尚未签署。
李家权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龙蟒集团为其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3.3条,李家权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龙蟒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本次与李家权先生、龙蟒集团、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蟒大地”)签署《补充协议之六》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1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收购龙蟒大地股权转让尾款并签署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情况
(一)李家权
1、国籍:中国国籍
2、身份证号:510622196309******
3、住所: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遵文路***号4、关联关系说明:李家权先生持有公司16.63%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3.3条,李家权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5、经查询,李家权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二)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法定代表人:李家权
2、注册地址:四川省绵竹市南轩路
3、注册资本:人民币6206.5万元
4、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成立日期:1998-07-03
6、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106832052670752
7、经营范围:对化工行业、旅游业、采掘业、冶炼业的投资;旅游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李家权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龙蟒集团42.23%的股权,且担任龙蟒集团执行董事,为龙蟒集团实际控制人。
9、历史沿革:1998年公司设立,四川绵竹龙蟒矿物质饲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蟒集团前身,以下简称“龙蟒矿物质饲料集团”)由绵竹市福利化工厂、绵竹市龙蟒河化工厂、四川省绵竹市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厂及绵竹市遵道镇集体
资产经营公司分别以129.00万元、3609.00万元、468.50万元和2000.00万元的
实物出资设立,1999年10月,龙蟒矿物质饲料集团更名为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目前,实际控制人李家权先生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龙蟒集团
42.23%,股权。
10、其主要业务最近三年的发展状况:近三年,龙蟒集团主要从事对磷化工、旅游业、采掘业等行业的投资活动,最近三年业务稳步发展。
11、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财务指标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508697.91489123.34
负债总额5550.036484.08
3净资产503147.88482639.26
财务指标2022年1月-9月(未经审计)2021年1月-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10542.0212379.63
净利润8073.105670.09
12、关联关系说明:李家权先生为公司5%以上的股东,龙蟒集团为其控制的企业,李家权先生同时担任龙蟒集团执行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3.3条,龙蟒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3、经查询,龙蟒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补充协议之六》主要内容
1、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李家权(乙方之一)、龙蟒集团(乙方之二),丙方/
目标公司为龙蟒大地。
2、《股权收购协议》第6.4.1条约定的全部交割后事项(下称“交割后事项”)
的办理截止期限由2021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
3、就因客观原因无需完成的交割后事项中总面积为0.68万平方米的其他非
自有土地上建筑,由于该等房屋与土地权属不一致而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乙方承诺对甲方因该等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而遭受任何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4、第六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安排调整如下:
(1)根据截至本补充协议之六签署之日未完成的交割后事项(不含第2条约定的因客观原因无需完成的交割后事项,下同)的相应资产评估价值,甲方扣
除第六期股权转让款45000.00万元中的11866.33万元暂不支付;扣除前述款项
后的第六期股权转让款,即33133.67万元,由甲方于本补充协议之六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前述已扣除的股权转让款的后续支付,甲方将根据目标公司完成交割
后事项的进度,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9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三次确认,三次确认后按届时每次确认已完成的交割后事项的相应资产
4评估价值补充支付等值金额的股权转让款,并于每次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若2023年12月31日后目标公司仍有未完成的交割后事项,三次确认并支付后第六期股权转让款的其他剩余部分甲方不再支付。在房屋建筑物产权证书办理中,如因测绘差异导致无法办理面积视为已完成面积。
5、本《补充协议之六》与《股权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就同一事项有不同约定的,应以本补充协议之六为准。
6、本《补充协议之六》经甲方、乙方之二、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及乙方之一签字并经甲方、乙方之二、丙方加盖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主要考虑到疫情的严重影响,致使部分交割后事项尚未完成,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故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延期完成办理交割后事项并修改支付安排,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该关联人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为845.83万元。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议情况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收购龙蟒大地股权转让尾款并签署相关事宜的议案》。
5(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与交易对方签署《之补充协议之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与李家权、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签署《之补充协议之六》。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召开本次董事会前,就拟与李家权先生、龙蟒集团及龙蟒大地签署《之补充协议之六》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沟通。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公司本次签署《之补充协议之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与李家权先生、龙蟒集团及龙蟒大地签署《之补充协议之六》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李家权先生、龙蟒集团及龙蟒大地签署《之补充协议之六》,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6公司与李家权先生、龙蟒集团及龙蟒大地签署《之补充协议之六》主要考虑到疫情的严重影响,致使部分交割后事项尚未完成,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故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延期完成办理交割后事项并修改支付安排,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拟支付收购龙蟒大地股权转让尾款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六》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宏伟彭海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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