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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易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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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易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zjx 发表于 2022-12-21 00:00:00 浏览:  7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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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4272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3
律师声明..................................................5
正文....................................................7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7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8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10
四、结论意见...............................................10
2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必易微/公司指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限制性股票指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子激励对象/授予对象指
公司)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授予价格指股份的价格《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草案)》董事会指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指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指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2】第4272号)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4272号
致: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
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
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发表
5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必易微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
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6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2年10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22年10月28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2年 10月 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周斌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1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1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2年11月14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7法律意见书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2年12月1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12月19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2022年11月14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予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年12月1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2年12月1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公
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9人,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
8法律意见书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首次授予113.14万股,授予价格为35.00元/股。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1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00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1、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9法律意见书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认、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0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11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蔡红兵王雅婷年月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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