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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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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久遇 发表于 2022-12-29 00:00:00 浏览:  3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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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或“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许继
电气《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以公司 A 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实施的中长期激励计划。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核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董事会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依据,按照依法规范与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与修
订、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六条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并授权董事会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事宜。参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的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限制
1/7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外部监管机构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工作小组具体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一)提议股东大会变更或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
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事宜;
(四)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六)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出现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时,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七)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退休、死亡
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九)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第九条独立董事负责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独立意见,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十条监事会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2/7(一)负责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监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按照内部制定程序执行;
(二)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拟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领导并组织下设的工作小组开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负责人力
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证券管理、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拟订激励对象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其绩效评价工作;
(二)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拟订激
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等事项的建议方案;
(三)组织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授予协议书》”),监督激励对象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办法及《授予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暂停、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等的建议;
(四)负责本激励计划相关财务指标的测算,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会
计核算工作,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测算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额度等;
(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审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
(六)负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办法批准与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组织、议案准备工作;
3/7(七)负责向国资管理部门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核与备案工作。
第三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
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公司聘请律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财务顾问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六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后,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
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并同时公告相关文件。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
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
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事宜。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4/7并宣告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出的权益失效。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经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公司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日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完成限制性
股票授予、缴款、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第二十五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进入36个月的解除限售期。工作小组应在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日来临时,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若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则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每个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董事会就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除限售期内依次可申请解除限售上限为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3%、33%、34%,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批准解除限售方案后,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5/7结算公司提出解除限售申请。
第六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第二十九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
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
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
6/7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授予价格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三)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回购。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四)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激励对象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或因违反公司制度等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的,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七)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出现同业竞争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第三十条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7/7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国资
委《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披露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权益具体授予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每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和业绩考核情况等内容。
第八章财务会计税收处理
第三十二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
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
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27.33万股(含预留
192.73万股),按授予价格12.09元/股计算,假设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平
市场价格为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收盘价19.87元/股,公司应确认的首批次管理费用预计为1734.6×(19.87-12.09)=13495.19万元。该管理费用于授予日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完成日内计入损益,即上述13495.19万元将在相关受益区间内进行摊销。该应确认的管理费用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出,但会影响公司损益表现。
注: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等相关因素有关,还与实际生效
8/7的权益数量有关,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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