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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任职和议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为满足公司的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以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在上述额度内,由公司根据经营过程中资金实际收支情况及经营需要进行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融资租赁等业务,融资总额度可循环使用。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融资协议及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2023年度。该事项从公司发展角度出发,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2022年12月20日(本页无正文,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蒋本跃(签字):
程晓章(签字):
吴焱明(签字):
凌旭峰(签字):
2022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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