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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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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千里挑一 发表于 2022-12-28 00:00:00 浏览:  6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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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2-12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27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浙05破4-2号,湖州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2年10月28日,湖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湖州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2022年11月11日,湖州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
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2022年11月28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11月29日,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
2022年11月29日,湖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05破4号,
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
截至2022年12月26日,公司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标准,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实施并完成了以下执行工作:公司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
现金或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已支付或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的证券账户;公司已与受托人签订了设立信托计划的相关协议。2022年12月26日,公司向湖州中院提交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报告暨提请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申请湖州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同时公司管理人向湖州中院提交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2022年12月27日,湖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05破4-2号,
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湖州中院认为,尤夫股份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根据该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尤夫股份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对于尤夫股份重整中涉及的遗留事项应由尤夫股份管理人继续完成。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终结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化解公司债务危机,解决了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并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实现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非保留资产的剥离,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了根本性改善,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同时,公司股本结构发生了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聚焦涤纶工业丝和浸胶骨架材料主业,借助重整产业投资人资金、产业、原材料供应、研发、经营管理等全方位的支持,提升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其他说明因湖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10月3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鉴于湖州中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第9.4.13、9.4.14条的规定,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该申请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将根据该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如公司2022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05破4-2号特此公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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