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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3年6月,同意公司“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3年12月。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的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
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扫描全能王创建扫描全能王创建扫描全能王创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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