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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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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玻璃心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6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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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2022-118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今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田旭、刘瑞军、李超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田旭、刘瑞军、李超杰:
经查,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及时披露与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023.62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公司董事长田旭、总经理刘瑞军、董事会秘书李超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田旭、刘瑞军、李超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规范意识和履职尽责能力,全面整改上述问题,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1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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