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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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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3-1-3 00:00:00 浏览:  3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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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3证券简称:中来股份公告编号:2023-001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林建伟先生向浙能电力出具的《承诺函》所涉2022年至2024年累计业绩
仅为其与浙能电力的约定,不构成对中来股份未来的业绩预测。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控制权转让事宜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反垄断局)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此外,《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前置审批事项是否能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的基本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来股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于2022年11月10日与浙江浙能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张育政女士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057457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0%)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浙能电力,浙能电力将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前述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17.18元/股,转让总价款为
1816711194.72元;林建伟先生将在前述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可撤销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89627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对应的表
决权委托给浙能电力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39)。
本次交易完成后,浙能电力将持有公司股份1057457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0%),并控制公司214708440股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9.70%),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变更为浙能电力,实际控制人将由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变更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
二、进展情况
(一)林建伟先生出具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先生向浙能电力出具《承诺函》,承诺中来股份于考核期内(2022年、2023年、2024年)合并报表口径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若考核期满中来股份经审计的三年实际累计归母净利润低于16亿元,林建伟将对浙能电力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16亿元—三年实际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浙能电力本次购买中来股份的股权比例9.7%(若中来股份未来增发股份,则以本次收购标的股份对应稀释后的比例为准)。中来股份实现的归母净利润数以中来股份聘请的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若触发上述补偿条件,在浙能电力向林建伟发出书面补偿通知后,林建伟将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向浙能电力支付补偿金。若林建伟迟延支付补偿金,则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向浙能电力支付迟延违约金。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上述考核指标的,不视为触发补偿条件。
为保障本承诺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在考核期间,林建伟同意将其持有的1600万股中来股份的股票为上述补偿承诺提供担保。
本承诺函在浙能电力收购中来股份9.7%股票过户完成后生效。
(二)浙江省国资委批复2023年1月3日,浙能电力收到《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收购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22〕53号)。该批复原则同意收购中来股份控制权方案;同意浙能电力协议受让张育政所持中来股份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10574570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70%。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林建伟先生向浙能电力出具的《承诺函》所涉2022年至2024年累计业绩
仅为其与浙能电力的约定,不构成对中来股份未来的业绩预测。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控制权转让事宜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反垄断局)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此外,《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前置审批事项是否能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林建伟先生出具的《承诺函》;
2、浙江省国资委文件《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收购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22〕53号)。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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