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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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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fanlitou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3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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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福建·厦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1会议须知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公司工作人
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达会议现场,持有效证件办理签到手续。会议开始后,签到登记手续终止。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会议严格按照大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
按照会议议程,经主持人许可后发言。发言或提问应当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3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但与本次会议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的问题,主持人及其指定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现
场的股东以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在表决票中对各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多选、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视同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表决结果计为“弃权”。表决票由公司统一印制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不使用本次会议发放的表决票的,作弃权处理。会议期间离场者,作弃权处理。
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七、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并将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
九、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彻底结束,提倡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现场参会的,参会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保持必要距离。
2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13日14: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0号创新大厦14楼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年1月1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年1月13日)的
9:15-15:00。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坤明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幕,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推选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
(四)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及提供抵押担
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
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3(六)宣读投票注意事项,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投票表决并交回表决票;
(七)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表决结果);
(八)复会,宣布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二)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4目录
会议须知..................................................2
会议议程..................................................3
议案一:关于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及提供抵押担
保的议案..................................................6
议案二:关于公司为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
议案....................................................7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7
5议案一:关于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
及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满足赛特真空产业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相关业务正常开展,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全资子公司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赛特”)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合作银行贷款额度(万元)贷款期限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200005年本次贷款额度中获得的融资金额主要用于安徽赛特“赛特真空产业制造基地
(一期)”项目建设,包含3栋厂房、1栋办公楼、1栋宿舍楼及其相应生产设备等。本次贷款担保方式由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本项目项下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厂房等建筑物追加抵押担保。
上述贷款额度不等于安徽赛特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根据安徽赛特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确定,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贷款额度、贷款品种、贷款期限以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
在前述额度内,安徽赛特拟以自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厂房等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间、担保措施等以安徽赛特与银行所签合同为准。
为提高融资效率,及时办理贷款及对应担保业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人士在上述贷款额度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签署相关合同法律文件。
请审议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3日
6议案二:关于公司为维爱吉(厦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满足投建赛特真空产业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相关业务正常开展,安徽赛特拟向合作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公司拟在上述贷款额度内为安徽赛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投建赛特真空产业制造基地项目建设等的资金需求,保证相关业务正常开展,安徽赛特拟向合作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银行固定资产贷款。
具体申请贷款银行及对应额度情况如下:
序号合作银行贷款额度(万元)贷款期限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200005年
公司拟在上述贷款额度和期限内为安徽赛特申请银行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超过2亿元),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汪坤明先生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担保决策权以及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二)本次担保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产城融合示范区独秀园路与将军岭路交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汪坤明
注册资本:1亿元
7成立日期:2021年8月12日
营业期限:2021年8月1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生态环
境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金属制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徽赛特总资产为18.63万元,净资产为-1.37万元;
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0.00万元,营业利润-1.42万元,净利润-1.37万元,上述
数据已经福建普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截至2022年9月30日,安徽赛特总资产为2485.31万元,净资产为1981.30万元;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为0.00万元,营业利润-17.75万元,净利润-17.33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公司将根据安徽赛特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协议等文件的签署,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为安徽赛特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加快赛特真空产业制造基地项目的投建工作,减轻安徽赛特在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增强整体融资效率,推动相关业务顺利开展,从而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发展。
同时,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定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未提供对外担保,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且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
8请审议。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3日
9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规范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12月修订)。
请审议。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
10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附件: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11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
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六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12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13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并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展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并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须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支付,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的,还需提交至董事长审批。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的,
应由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子公司财务部门、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的,需提交至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项目部门应当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公司财务部应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5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16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17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
要求履行职能职责。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
18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相应处分和启动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程序。
第三十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法占用、挪用、挥霍募集资金或利用募集资金
谋取个人私利,给公司、投资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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