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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判决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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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判决结果公告

王员外 发表于 2023-1-4 00:00:00 浏览:  3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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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公告编号:2023-001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盛天龙公司”)
于近日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区法院”)送达的公司与深圳市
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宝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苏0413民初8617号《民事判决书》及公司与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苏0413民初8000号《民事调解书》。现将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
1、公司与深圳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社区珠光路珠光创新科技园4栋612号。
法定代表人:聂永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兰,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与赛宝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坛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公司与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良常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江苏博爱星(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虞洲,江苏博爱星(金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公司与海翔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金坛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与深圳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诉原告华盛天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赛宝伦公司向华盛天龙公司支付
货款本金总计人民币14107200元,并支付违约金总计人民币28214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6928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赛宝伦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华盛天龙公司与赛宝伦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了《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以下统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华盛天龙公司作为供应方向赛宝伦公司提供256台直拉式硅单晶炉,每套单价36万元;256套电源柜,每套单价6.8万元;256套控制柜,每套单价25万元;256套控制系统,每套单价5万元,货款总价为18626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生效后,华盛天龙公司实际向赛宝伦公司提供直拉式硅单晶炉224台,以上货物合计货款人民币163072000元。以上货物全部送达至赛宝伦公司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且华盛天龙公司已向赛宝伦公司提供上述货款等额发票。根据协议第5条约定,赛宝伦公司应当在协议书签订后7日内,支付产品总金额的10%,发货后10日内支-2-付设备总金额的60%,剩余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到期后10日内付清。但事实上,赛宝伦公司仅向华盛天龙公司支付了货款总计人民币148964800元,至今尚欠华盛天龙公司货款总计人民币14107200元。针对赛宝伦公司的延期付款行为,华盛天龙公司先后多次向赛宝伦公司催款,但赛宝伦公司至今未向华盛天龙公司偿还货款,赛宝伦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协议第9.1条,协议一方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
鉴于以上事实,赛宝伦公司除应当向华盛天龙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之外,还应当向华盛天龙公司支付违约金总计人民币2821440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华盛天龙公司全部诉请。
2、公司与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约定被告采购原告有关直拉式硅单晶炉30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买卖合同所涉的30台直拉式硅单晶炉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前共支付原告货款800483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金坛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三、判决及和解情况
1、公司与深圳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金坛区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江
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107200元、违约金2821440元,合计人民币
16928640元。
(二)驳回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3-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6686元(该款由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
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037元(该款由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公司与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金坛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剩余货款(设备折旧款)2235168元。
(二)上述协议履行后,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
诉讼请求,被告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今后也不再向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留存在被告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处的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有设备由被告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享有。
(三)如被告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金
400000元,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
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货款10240000元发票给被告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有2起,涉案总金额约
714.07万元,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4-本次公告的诉讼,公司与江苏海翔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江苏海翔化工支付剩余货款2235168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该笔货款,这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与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金坛区法院判决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须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6928640元,但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全面配合委托律师的各项工作,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六、备查文件
1、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22)苏0413民初8617号
2、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苏0413民初8000号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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