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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拟提交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我们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对于本次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予以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1(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李爱文廖义刚钟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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