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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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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3-1-3 00:00:00 浏览:  3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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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00股票简称:模塑科技公告编号:2022-088
债券代码:127004债券简称:模塑转债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2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4日、2022年 12 月 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08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2-087】。
2022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塑科技或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
曹克波,男,1969年5月出生,模塑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钱建芬,女,1967年11月出生,模塑科技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朱晓华,男,1970年6月出生,模塑科技副总经理、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刘华,男,1977年10月出生,模塑科技财务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模塑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
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模塑科技长期为参股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年4月、12月,模塑科技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2220.00万元、2980.00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0年度,模塑科技共确认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5200万元,其中2220.00万元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
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
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
2020年度,模塑科技为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为
679.30万元,该成本费用实际由北汽模塑代垫,应在收入中予以扣除,但模塑科
技未予以扣除而是全额确认2980.00万元收入,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679.30万元。
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
2020年11月,应模塑科技的要求,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和河北毅昌科技
有限公司两家外协供应商分别与模塑科技签订采购折扣协议,配合模塑科技提供虚假采购折扣。根据上述协议,两家供应商各提供50万元虚假采购折扣,模塑科技据此虚减了100万元成本,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00.00万元。
4、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2021年3月1日,模塑科技基于三名员工2020年度的优秀表现,对其发放
一次性奖金,共计197.71万元。由于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将上述一次性奖金事项告知财务部门,导致模塑科技未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0年,而是确认在2021年。该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度管理费用虚减197.71万元,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模塑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钱建芬,是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决策
者、参与者,并且是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编制、审核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朱晓华,是上
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知悉者和配合实施者,其在审议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经理刘华,虽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有关合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朱晓华、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
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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