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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陶奕律师、张自力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法律意见书
(一)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补选公司董事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12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帐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内容。
(三)2022年12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称“《会议资料》”),《会议资料》载明股东大会须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为: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6日下午2点在苏州工业园区
淞北路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振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23年1月6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进行,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23年1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2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以及法
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等相关资料,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3531550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314%。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4623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8%。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的股
份数额39938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28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5683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32%。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3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日前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一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补选黄志俊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93857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68305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
(2)《补选汪志超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993857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68305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
因此,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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