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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汇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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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汇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汽车 发表于 2023-1-5 00:00:00 浏览:  7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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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团结、杜羽田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12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4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
区房镇三赢路16号公司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徐丙垠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股份421739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292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人,代表股份393239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695%;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2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28%。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与张店区政府签署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关于公司拟与张店区政府签署的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事项予以了统计。
(三)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4日;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和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吴团结:
颜克兵:杜羽田: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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