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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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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再回首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3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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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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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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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 12 月 14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刊登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出席对象、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等内容。
鉴于持有公司 20.06%股份的股东Farasis Energy (Asia Pacific) Limited于 2022年12月1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
12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刊登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补充披露了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北侧彩蝶路西侧孚能科技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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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 YU WANG(王瑀)主持,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362106股,占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97%。除上述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
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名,代表股份424805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866%。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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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统计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25167094股,反对635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3222股,反对635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9%。
本议案关联股东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25167094股,反对635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3222股,反对635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9%。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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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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