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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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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3-1-5 00:00:00 浏览:  4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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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8号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6号;
汤秀清,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汤丽君,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泳林,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1—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昊志机电于2022年8月27日、9月28日先后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更新后)》显示,昊志机电子公司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隆电机”)于2020年11月27日以预付款名义向深圳市精时达智动化设备有
限公司支付2000万元,于2021年7月14日、10月11日、10月19日、11月12日以预付款名义向深圳市瑞剑科技有限公司合
计支付2550万元,上述款项实际上均被公司控股股东汤秀清用于归还借款,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占用款项先后于2020年末、2021年末全部转回显隆电机账户。
昊志机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昊志机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汤秀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4.3.2条第二
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
条、第4.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昊志机电董事长汤丽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2—负有重要责任。
昊志机电时任财务总监肖泳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以及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汤秀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汤丽君、时任财务总监肖泳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5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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