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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硕信息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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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硕信息的监管函

稳稳的 发表于 2023-1-4 00:00:00 浏览:  6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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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号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2022年7月13日,你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575.8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并将该笔政府补贴计入其他收益。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10月26日才在三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1月17日在《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中对外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022年8月9日,你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1376.1万元的决议,上述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1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6.8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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