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76|回复: 0

新赛股份: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月修订)

[复制链接]

新赛股份: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月修订)

cc220607 发表于 2023-1-7 00:00:00 浏览:  4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以下同),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孙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五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1—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
司应当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下同)、公
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公司证券发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4—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二十六条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
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
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
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
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
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三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5—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
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二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
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四十一条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二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6—第四十三条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预先披露。公司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公司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公司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四十七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
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
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节定期报告
第一部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7—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具体披露时间,在编制完成并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经登记确认后在指定报纸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8—(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9—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
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10—(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条公司出现上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
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11—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六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六十四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可详见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具体要求。
第二部分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六十五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六十六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
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上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六十七条公司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股票已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12—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六十九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六十七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
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13—第七十一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七十二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七十三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
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第七十五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
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节临时报告
第七十六条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关联交易,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担保事项等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第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在形成会议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情况报上交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的会议对会议预案进行修改,或对会议预案以外的事
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因突发事件致使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应及时向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4—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在原定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进行公告。
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其他事项。
—16—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八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17—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八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及新疆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报告,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八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经营层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董事会审阅,同时送达公司监事会审核;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交易所的要求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十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就重大事件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就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进行信息披露做出决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十一条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18—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十三条公司在发生相关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九十四条公司在发生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和
人员拟定公告文稿,并准备相关材料:
(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包括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定期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共同拟定。
(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拟定;
(四)其他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拟定;
(五)信息披露电子文件的制作和上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
第九十五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披露格式组织、安排制作各种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同意;
(五)内部董事审核同意;
(六)董事长签发。
第九十六条公司部门及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资料,应填写重大信息资料报送审批表:
(一)公司本部部门或分公司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资料,应填写《新—19—赛股份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表》,报告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部门名称,报送文件名称及附件名称,文件密级,是否原件,送达方式,文件份数、文件张数、文件格式,业务部门意见、分管领导阅批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文签字及收件日期。属于秘密或重要文件应报经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控股(参股)子公司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的信息资料,应填写《新赛股份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表》,报告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子公司名称,报送文件名称及附件名称,文件密级,是否原件,送达方式,文件份数、文件格式,经手部门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文签字及收件日期。涉及量化指标或财务数据的应由子公司总经理签字;涉及参股公司的应有外派董事、监事及外派高级管理人员阅批意见;涉
及秘密或重要文件的应报经控股(参股)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九十七条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文稿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确认或审核同意后,公司即联系指定报纸披露,并将公告的电子文件报送至指定网站。
第九十八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代表
(三)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九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一百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新闻通稿、宣传材料、工作报告等文字、图
片、音频和视频文件。在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征求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20—行审核。
第一百零一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按照规定报告董事会秘书,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协助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并就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提出建议。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在决定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及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的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披露事宜。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审批单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披露事项或主文件名称,预约发布日期,报告及公告编号,公告类别:临时公告或定期公告,收件人或收件地点,拟稿人,送达方式:直送、传真、邮件、快件,附送相关文件及其附件名称、是否原件,文件份数、文件格式,拟稿人签字,主管业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复核意见,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阅意见,董事长签发意见(最终)。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对外发布信息资料、传递信
息主要通过方法是专人送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备案的
邮件地址方式专人发送、或公司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收集的公司本部部门或分、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及时整理、汇总、分析、撰稿,在规定的时间里报备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并以原件或传真件形式报告。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关联交易及
其他重大事件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21—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
体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等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
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正式披露后,按规定的时间和份数,将定
期报告文本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条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已发布公告的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时,公司应认真、及时答复问询,并按照要求披露补充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
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22—第一百一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
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补充、纠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23—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
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
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
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一百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
—24—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一百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一百二十七条发布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自行选择媒体发布,已发
布的信息必须存档,并由公司保存不少于二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的格式应符合要求,内容应简洁、清晰、明了,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25—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报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
国家秘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
—26—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按照上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上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提供事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对于信息提供和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提供相关责任人按信息采集者的要求提供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信息采集者保证按规定利用信息,并不得擅自对外泄漏。
第一百三十八条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质量、法人治理建设以及“三会事务管理”以及规范运作等工作,纳入公司对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实行一票否决。
—27—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供重大信息出现失真、不及时、不准确和不完整,或出
现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或因此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提供信息的公司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负连带责任。公司将视其后果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子公司对外发布经营性信息和重大经营事项应提出申请,连
同发布文稿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涉及重要信息应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以确定信息是否发布、发布级次、发布范围、发布人和发布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子公司涉及重大经营事项,包括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
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等信息,子公司董事有责任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书面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责任由公司所有董事共同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子公司在研究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资、用工、人事制度、购销制度及财务制度等基本制度修订,内部机构设置,资产损失核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利润分配,灾害补贴,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赠与,诉讼,因银行借款形成资产抵押(或质押),担保、对外投资、融资、租赁,年度预算,固定资产处置(规定报批的出售、提前报废或购置)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经营事项前,应当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核,涉及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应同时报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文本格式及法律形式审查后,才可履行会议决策程序,相关会议资料(连同电子文件)及会议纪要或结果应在会议后2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一百四十三条子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作为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包括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文秘功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经子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8—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不设专职,由综合部负责人兼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子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提供事务,促使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本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履行信息提供义务;
(三)协调子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关系,协调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相关业务关系;
(四)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列席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子公司有关信息提供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和子公司章程;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十)《公司法》、子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十四五条信息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就所在单位最先发生时或
可能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在第一时间里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并对事项发生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报告:
(一)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前;
(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
—29—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三)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五)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六)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七)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90日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八)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九)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一百四十六条子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子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提供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提供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信息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他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该指派单位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在5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联络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受子公司代行董事会秘书及信息联络人职责的人员以子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提供事务。
第一把四十八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联络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建议子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30—第一百四十九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信息联络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报告信息的审批程序,应当以文字稿原件或传真件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人员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提供工作,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一百五十一条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资料提供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由公司委派在该公司的一名股东董事负责。
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监事会—31—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四)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
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32—(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因公司会议事务及信息披露需要,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
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公司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六)股东咨询电话0909-2268189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33—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章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一百五十九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
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大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34—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包括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形成相关决议时;
(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在编制年度、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十八)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高转送方案时;
(十九)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时;
(二十)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应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公司董事、—35—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一百六十四条所有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人员,或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拟在媒体上发布的新闻宣传稿件,都应事先交由党群工作部门经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严防泄密。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经济发展
部等涉密部门,应加强文件资料的管理,严格文件收、发、传阅、归档程序,保证涉密文件资料的安全。起草、保存公司涉密文件资料的计算机,必须由专人操作管理,必须设定密码。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公
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以保证信息对所有股东对称。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咨询、沟通、采访、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或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所回答的问题仅限于公司已披露的法定信息,如涉及可能影响到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的问题,应不予作答。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接受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的采访或发表公开文章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不得向证券服务机构、各类—36—媒体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敏感信息。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等。
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
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一)生产经营方面,包括但不仅限于:
1、承接的大额订单;
2、主要用户;
3、经济效益情况。
(二)新产品、科研开发成果;
(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四)企业所获得重大奖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事项对外信息披露,在事项发生前必须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批后对外信息披露。分、子公司无权批准上述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一百七十三条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
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及时对事件进行处置,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7—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未在规定
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或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或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失误或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新疆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扣减当年薪酬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对违犯公司保密制度
规定的员工,属于情节轻微的,由总经理办公室研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造成失密、泄密事故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和经济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38—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八十条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
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一百八十三条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成套资料以及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的公告正式文稿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将所有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正本以
—39—及相关备查文件等一并保存,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册,完整存档。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刊登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报
纸剪辑、复印,按时间顺序汇集成册,并编制公司信息披露索引,以便于查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将公司各类定期报告的摘要和全
文、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备查文件等以电子方式存档。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记录上应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九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地址:新疆双河市89团博河路506号双河汇金大厦208室;邮政编码:833408。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布。股东咨询电话:0909-2268189,传真:0909-2268162,董事会秘书电话:0909-2268189,董事会秘书电子邮箱:1442197043@qq.com。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40—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1—
期货配资平台-盛鑫配资,国内专业配资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8 23:42 , Processed in 0.304507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