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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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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3-1-10 00:00:00 浏览:  4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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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49263.SZ债券简称:20东林G1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首创证券
CAPITAL SECURITIES
债券受托管理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2023年1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
2022年12月26日公告《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23号】及《关于对何巧女、唐凯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24号】,由债券受托管理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编制。首创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首创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首创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723号文)核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
2020年12月23日,发行人完成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东林G1”,债券
代码“149263.SZ”)的发行,发行规模10.00亿元,期限为3+2年期。截至目前,“20东林G1”尚在存续期内。
二、关于发行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情况
2022年12月26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
对何巧女、唐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24号】。2023
年1月3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就以上两件警示函事项披露《北京
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1、《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因内部管理及往来账务处理不规范等原因,形成何巧女、唐凯对公司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度占用金额为12,505万元。截至2022年4月,扣除公司应付何巧女、唐凯股利6,840.02万元后剩余占用金额4,813.61万元。
二是会计核算不规范。对于部分PPP项目,公司参与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并
委派董事,公司将对该类项目公司的出资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依据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
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督促相关人员
完成资金清偿。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何巧女、唐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何巧女、唐凯:
账务处理不规范等原因,形成何巧女、唐凯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
年度占用金额为12,505万元;截至2022年4月,扣除应付何巧女、唐凯股利6,840.02万元后剩余金额4,813.6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本次收到警示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预计本次警示函将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首创证券作为“20东林G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首创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
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0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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