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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材料,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并就有关情况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开展的合法经济行为。相关交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李永明(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李宗彦(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许朋乐(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孔凡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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