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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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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1-14 00:00:00 浏览:  6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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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9证券简称:海目星公告编号:2023-002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集中竞
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股东、副董事长聂水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96575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715897股,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计1091247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4095%;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松岭持有公司股份89026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413%;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高菁持有公司股份19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974%;公司副总经理周宇超持有公司股份81014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016%;公司副总经理李营持有公司股份1698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842%。
上述股份,其中副董事长聂水斌持有的45000股为股权激励取得;董事、副总经理张松岭持有的45000股为股权激励取得;董事、财务负责人高菁持有的
45000股为股权激励取得;副总经理周宇超持有的30000股为股权激励取得;
副总经理李营持有的9000股为股权激励取得,其余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且已于2021年9月9日起上市流通。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聂水斌、张松岭、高菁、周宇超、李营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聂水斌拟减持数量不超过799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3962%;张松岭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225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103%;高菁拟减持数量不超过491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不超过0.0244%;周宇超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025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超过0.1004%;李营拟减持数量不超过424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210%。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持股数量持股比股东名称股东身份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例
IPO前取得:10867472 股
聂水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09124725.4095%
其他方式取得:45000股
IPO前取得:845264 股
张松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902640.4413%
其他方式取得:45000股
IPO前取得:151500 股
高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965000.0974%
其他方式取得:45000股
IPO前取得:780143 股
周宇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101430.4016%
其他方式取得:30000股
IPO前取得:160850 股
李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698500.0842%
其他方式取得:9000股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前期减持计划披股东名称减持比例减持期间
(股)(元/股)露日期
2022/1/28~
聂水斌508710.0254%48.23-50.002021年10月9日
2022/1/28
2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数计划减持竞价交易减减持合理拟减持股拟减持股东名称减持方式量(股)比例持期间价格区间份来源原因
IPO前取
不超过:不超过:竞价交易减持,不2023/2/13~按市场价个人资聂水斌得;股权
799143股0.3962%超过:799143股2023/5/12格金需求
激励取得
IPO前取
不超过:不超过:竞价交易减持,不2023/2/13~按市场价个人资张松岭得;股权
222566股0.1103%超过:222566股2023/5/12格金需求
激励取得
IPO前取
不超过:不超过:竞价交易减持,不2023/2/13~按市场价个人资高菁得;股权
49125股0.0244%超过:49125股2023/5/12格金需求
激励取得
IPO前取
不超过:不超过:竞价交易减持,不2023/2/13~按市场价个人资周宇超得;股权
202535股0.1004%超过:202535股2023/5/12格金需求
激励取得
IPO前取
不超过:不超过:竞价交易减持,不2023/2/13~按市场价个人资李营得;股权
42462股0.0210%超过:42462股2023/5/12格金需求
激励取得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股东聂水斌、张松岭、高菁、周宇超和李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3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7)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股东聂水斌承诺:
4(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
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每
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5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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