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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1)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02名激励对象以68.58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175.2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金鉴中、习俊通、张峰
2023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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