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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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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沐晴 发表于 2023-1-14 00:00:00 浏览:  5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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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新华都股票代码:002264公告编号:2023-001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国涛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国涛、陈文杰、张石保:经查,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6月30日,新华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包含以下错报事项,一是新华都对合并北京玖施酷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中,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和年末减值核算有误,且未合理估计合并对价调整;二是新华都将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错误计入销售费用。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新华都2021年年度报告调减无形资产1244.41万元,调减其他应付款1650.0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3635.62万元,调减销售费用3635.62万元,调减净利润872.83万元;2022年一季报调减无形资产1088.86万元,调减其他应付款1650.0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1331.58万元,调减销售费用1331.58万元,调增净利润155.55万元。
新华都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倪国涛、时任总经理陈文杰、财务总监张石保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新华都、倪国涛、陈文杰、张石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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