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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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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fanlitou 发表于 2023-1-14 00:00:00 浏览:  7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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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3]STXC-01号
致: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受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12月29日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3日下午14:00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
美大道1300号创新大厦14楼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汪坤明主持;网络投
票于2023年1月13日进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9人,均为2023年1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41,492,453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51.865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41,182,4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0,000,000
股的51.478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3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0.3875%。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
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
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及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12,453股,反对18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2%,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12,453股,反对18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2%,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2,45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人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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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三次经办律师:
沈志君许军利律师
殷庆莉律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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