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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事特的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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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事特的关注函

稳稳的 发表于 2023-1-16 00:00:00 浏览:  5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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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5号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9日和1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公司股东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恒锐”)拟向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集团”)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94%的股份;同
时公司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
拟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公司全部31.78%的股份的表决权,股份转让完成后,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配合广物集团通过改组公司董事会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本次交易实施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交易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广物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函询相关股东及收购人并就下列事项作出说明:
1.请补充说明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磋商过程,广东恒锐在2020年7月受让公司股份后短期内转让公司股份的原因,拟转让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前期
1所作各项承诺,广物集团谋求公司控制权的原因及背景。请律师及财
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9.2%的股份,本次拟
由东方集团放弃其所持公司31.78%的股份的表决权,交易完成后,广物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17.94%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6.3%,广物集团后续拟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所发行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
增持等方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请补充说明:
(1)东方集团拟通过放弃表决权,而非向广物集团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的方式实施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放弃表决权安排及放弃期限等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东方集团与广物集团间是否存在支付对价、后续股权转让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及计划;双方本次交易安排是否存在规避要约收购的情形。
(2)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放弃所持股份全部表决权的原因,所持公司股份后续是否存在减持、转让等处置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大会表决权
和近年实际表决情况、董事会提名权和有关约定、公司日常决策机制,以及有关放弃表决权协议的变更、撤销或者违约风险等,说明认定广物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依据是否充分,控制权是否具备长期稳定性。
请律师及财务顾问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月30日前将有
2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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