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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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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彩虹 发表于 2023-1-18 00:00:00 浏览:  5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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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3证券简称:创新医疗公告编号:2023-003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军、吴晓明、傅震刚、田金明、马韬、梁喜才: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或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在2016
至2018年度存在体检、治疗、设备销售等业务收入、成本确认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建华医院在公章使用、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及存货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裁陈海军,时任财务总监吴晓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傅震刚、田金明、马韬,时任副总裁梁喜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海军、吴晓明、傅震刚、田金明、马韬、梁喜才分别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
1/2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1、公司对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
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切实有效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
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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