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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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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制度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3-1-17 00:00:00 浏览:  4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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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差错的认定
第1页共4页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九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2页共4页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
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3页共4页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或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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