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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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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好运 发表于 2023-1-17 00:00:00 浏览:  5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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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9日对维科技术进行了2022年度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陈华伟、常江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月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陈华伟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
2、查阅公司2022年以来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
1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4、查阅公司2022年以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等;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使用
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维科技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2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所有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以及
2022年以来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保荐机构认为:2022年度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2022年以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保荐机构认为:维科技术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了解近期行业政策、法规及变化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3本次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未发现维科技术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维科技术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2年,维科技术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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