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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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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枫叶 发表于 2023-1-18 00:00:00 浏览:  3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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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东方日升股票代码:300118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一月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林海峰杨钰袁建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伍学纲霍佳震陈柳
______________吴瑛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曾学仁徐海涛应建飞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孙岳懋杨钰雪山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徐敏伍学纲曾建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东方日升、发行人、公司指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指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象发行股东大会指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指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建投证券发行人律师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定价基准日指发行期首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实施细则》指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目录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7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7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8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14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24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26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26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27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27
第三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30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30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30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31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3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33
发行人律师声明..............................................34
审计机构声明...............................................35
验资机构声明...............................................36
第六节备查文件..............................................37
一、备查文件...............................................37
二、查阅地点...............................................37
三、查阅时间...............................................38
四、信息披露网址.............................................38
6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2年2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议案。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2022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23年1月12日14:00时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16家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4999999983.55元缴付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内,大7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资金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037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东方日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038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1月12日止,
东方日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8138957 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格为20.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83.55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1464281.9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68535701.6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48138957.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4720396744.62元。
(四)本次发行股份登记托管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0万元(含),股票数量不超过248138957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500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20.15元/股),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7562471股(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先生拟认购数量为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数量的5%(含本数),且不高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30%(含本数)。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248138957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
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12月30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20.15元/股。
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0.1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3.5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1464281.9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8535701.62元。
(五)股票锁定期
林海峰先生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发行对象减持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9(七)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2年11月7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中共计1849名投资者。
上述1849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截至2022年10月31日收市后前20名股东(已剔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97家、
证券公司97家、保险机构52家、其他类型投资者1583家。
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年12月29日收盘后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1849名投资者发送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
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对发行结果的调整方法及追加认购程序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括了申购价格、认购金额等内容。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
报价开始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合计收到2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申购报价日前新增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新增邀请书发送对象
1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3年1月4日申购簿记结束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10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1851名投资者发送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具体包括:截至2022年10月31日收市后前20名股东(已剔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97家、证券公司97家、保险机构52家、其他类型投资者1585家。
追加认购期间(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6日12:30期间),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4名新增投资者的追加认购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上述投资者纳入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名单,并及时向其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期间新增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新增邀请书发送对象
1张建飞
2高坤
3王珊
4黄晓玲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
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1)首轮申购阶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1月4日8:30-11:30,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3家投资者发出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
11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共计13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
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为有效申购报价。
上述13家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首轮申购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序号发行对象是否有效(元/股)(万元)
1宁海兴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5100000.00是
2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15000.00是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21700.00是
4周斌20.8015000.00是
5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20.5016000.00是
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6山市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20.1518200.00是合伙)
7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15000.00是
21.6125920.00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3436550.00是
20.1638850.00
9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20.1616900.00是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15000.00是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0.3515000.00是
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2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830000.00是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20.3525900.00是
华业领航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追加认购阶段在《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
6日12:30期间),簿记中心共收到14份追加申购报价单,其中,吕强先生提
交了《追加申购报价单》,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申购保证金以及提交其他申购附件,视为无效申购。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
上述14家参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具体追加认购情况如下:
12申购价格申购金额
序号发行对象是否有效(元/股)(万元)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7070.00是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4870.00是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20160.00是
4周斌20.155000.00是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0.1510880.00是
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6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5000.00是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63000.00是
8 UBS AG 20.15 53900.00 是
9张建飞20.1515100.00是
10吕强20.1510000.00否
11高坤20.155100.00是
12王珊20.155000.00是
1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53700.00是
14黄晓玲20.153000.00是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3、获配情况除林海峰先生以外,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为20.15元/股,发行股数为24813895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83.55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6家,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限售期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号(月)
1林海峰19851116399999987.4018
宁海兴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49627791999999988.656(有限合伙)
13序限售期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号(月)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265508629999986.206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789081459199982.156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449131351599989.65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14888337299999990.556
伙)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186104265699995.606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
8理有限公司-华业领航二号私募12853598258999999.706
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
9理有限公司-苏州华业致远三号12843672258799990.806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0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925558199999993.706
11周斌9925558199999993.706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12限合伙)-马鞍山市道得新材料股9032258181999998.706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
138387096168999984.406
公司
14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7940446159999986.906
1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444168149999985.206
16 UBS AG 729535 14700130.25 6
合计2481389574999999983.55-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向深交所报
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林海峰
姓名林海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性质自然人投资者
14身份证号330226************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获配股数(股)19851116限售期18个月
2、宁海兴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宁海兴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创业路39号
注册资本6000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光华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49627791限售期6个月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注册资本890667.16万元法定代表人贺青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经营范围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获配股数(股)31265508限售期6个月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15(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获配股数(股)22789081限售期6个月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范围的其他业务。
获配股数(股)17449131限售期6个月
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历城金融大厦5楼510-1室
注册资本290000.00万元币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瑞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经营范围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获配股数(股)14888337限售期6个月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注册资本238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
经营范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16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获配股数(股)13186104限售期6个月
8、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业领航二号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企业名称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昊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经营范围
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管理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获配股数(股)12853598限售期6个月
9、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企业名称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住所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龙西路160号201室
注册资本1540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财务经营范围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获配股数(股)12843672限售期6个月
10、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17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浏阳河路66号
注册资本8391.07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海东
半导体材料、电子原料及产品、电子元器件、环保节能材料、电子浆料
的生产、销售和研发;电子科技及环保节能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经营范围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9925558限售期6个月
11、周斌
姓名周斌性质自然人投资者
身份证号330326************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获配股数(股)9925558限售期6个月
12、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市道得新材料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马鞍山市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财苑大厦8楼
注册资本1608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经营范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获配股数(股)9032258限售期6个月
13、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8住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字楼
注册资本5000.00万港币法定代表人阎峰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股数(股)8387096限售期6个月
14、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福建外贸大厦27层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汪圣明
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经营范围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股数(股)7940446限售期6个月
1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何如
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
经营范围业务。
获配股数(股)7444168限售期6个月
16、UBS AG
企业名称 UBS AG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住所
BaselSwitzerland
19注册资本385840847瑞士法郎
法定代表人房东明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股数(股)729535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林海峰先生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因此,发行人向林海峰先生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除林海峰以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以外,林海峰先生及其关联人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与林海峰先生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林海峰先生及其关联人之间新增关联交易。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存在交易,主要系公司向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采购太阳能电池用银浆材料,
2022年1-9月上述采购交易的总金额为34882.03万元,占公司总采购金额的
1.84%。
除林海峰先生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上述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与本次发行20的发行对象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等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权益类理财产品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权益类理财产品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完成登记。
林海峰先生、周斌先生为个人投资者;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一
般法人或组织,上述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
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和 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
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宁海兴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
21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业领航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市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上述私募投资基金均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林海峰Ⅱ类专业投资者是
2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Ⅱ类专业投资者是
3周斌Ⅱ类专业投资者是宁海兴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合伙)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9限公司-华业领航二号私募股权投资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基金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10限公司-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合伙企业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1伙)-马鞍山市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基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22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3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1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15 UBS AG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1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投资者是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林海峰先生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全部为本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拟以本次发行的股票质押融资的安排,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除本人外)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除林海峰先生外,本次发行确定的其他发行对象于竞价申购时均作出承诺:
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者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与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
益承诺安排,也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张世举、杨传霄
项目协办人:陈昶
项目组成员:郭辉、王延辉、刘骁一、赵晶靖、赵溪寻、罗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电话:021-68824278
传真:021-68801551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一帆、李昆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
联系电话:010-50867666
传真:010-56916450
(三)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晓义、秦睿、夏坤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四)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负责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秦睿、夏坤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25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持股数量持股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条件股份数
(股)比例量(股)
1林海峰境内自然人26314726129.50%19736044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
2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其他232907002.61%-
计划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
3境内法人213008862.39%-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前海开源新经济灵
4其他191695942.15%-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前海开源公用事业
5其他187810862.11%-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63575041.8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
7其他66635570.7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周斌境内自然人58993000.66%-
9何迅境内自然人48753000.5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鹏华高质量增长混合型其他47598780.53%-
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38424506643.08%197360446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6持有有限售
持股数量持股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条件股份数
(股)比例量(股)
1林海峰境内自然人28299837724.82%217211562
宁海兴泰合股权投资
2境内法人496277914.35%4962779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3境内法人312655082.74%31265508
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
4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其他232907002.04%-
持股计划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5境内法人227890812.00%22789081
司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
6境内法人213008861.87%-
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前海开源新经
7其他191695941.68%-
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前海开源公用
8其他187810861.65%-
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9境内法人174491311.53%17449131
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10境外法人163575041.43%-

合计-50302965844.12%338343073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除林海峰先生持有股份从263147261股变为282998377股以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以发行人截至2022年9月30日股权结构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4813895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27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19927444622.34%44741340339.25%
无限售条件股份69260046077.66%69260046060.75%
合计891874906100.00%1140013863100.0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
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均有所增长,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同时,偿债能力也将得到改善,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得以提高。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资于“5GW N 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 10GW 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巩固现有竞争优势,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林海峰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亦不会导致
28其与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林海峰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与
公司的关联交易。若未来发生新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保障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9第三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并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
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等申购文件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林海峰先生以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
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0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以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31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3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陈昶
保荐代表人:
张世举杨传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乃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3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李一帆李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34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晓义秦睿
_________________夏坤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梁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
35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秦睿夏坤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梁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
36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报告;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
电话:0574-65173983
传真:0574-5995333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电话:021-68827384
传真:021-68801551
37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四、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8(本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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