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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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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零零八 发表于 2023-1-19 00:00:00 浏览:  6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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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 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20184-2 号
致: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四)《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五)《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六)《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七)《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八)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九)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十)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十一)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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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3年1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月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司已在相关公告中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
区曙光西里甲 5 号 H 座 3 层 306 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
间为2023年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公司董事长刘溪女士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杨
照宇先生进行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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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5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852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2468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25%。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
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8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0%。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德恒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视频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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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941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806%;反对1027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89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6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5540%;反对1027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1642%;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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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3.01审议《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2审议《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3审议《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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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4审议《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5审议《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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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审议《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7审议《标的股权交割等》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8审议《过渡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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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9审议《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10审议《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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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20%;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7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3919%;弃权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8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40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17%;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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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40300股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1173%;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55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40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17%;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6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40300股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1173%;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55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40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17%;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6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40300股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1173%;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55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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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议、评估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975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391%;弃权1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12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975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0.4239%;弃权1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249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975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391%;弃权1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12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975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0.4239%;弃权1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249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40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17%;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6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
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40300股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1173%;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55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40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17%;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6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40300股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1173%;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55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40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17%;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06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40300股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1173%;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55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49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1040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17%;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0.06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3264%;反对1040300股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5.1173%;弃权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55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6、审议《关于补选孙志超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9317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131%;反对793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636%;弃权1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12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3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4898%;反对793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2605%;弃权1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249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7、审议《关于补选张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9664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465%;反对758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302%;弃权1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12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8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5.9954%;反对758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4.7549%;弃权1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249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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