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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41号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407单元;
王迎燕,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美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ST美尚 2022年 6月 2日、6 月 7日、7月 22 日披露的
—1—《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等,*ST 美尚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合计 59265.70 万元,占*ST 美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66%。
*ST美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ST 美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王迎燕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
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美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王迎燕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2—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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