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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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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3-1-20 00:00:00 浏览:  6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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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7证券简称:炼石航空公告编号:2023-015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视频的方式。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9日(星期四)14:30。
5、主持人:董事长张政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21175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9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90873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73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30302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3628%。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5444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5444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2300%。
5、为了降低病毒交叉感染的风险,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现场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选举张政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9107791股,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2、选举赵卫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9107791股,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3、选举吴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13543245股,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4、选举涂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13576742股,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选举张政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52469股。
2、选举赵卫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52469股。
3、选举吴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852471股。
4、选举涂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885968股。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选举周友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同意股份数:207284379股,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2、选举李秉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9107790股,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23、选举江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7717879股,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选举周友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52468股。
2、选举李秉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52468股。
3、选举江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085968股。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选举王旭亮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股份数213776743股,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2、选举赵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股份数189107792股,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选举王旭亮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同意股份数1085969股。
2、选举赵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同意股份数65247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和闫思雨律师为本次会
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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