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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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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修订稿)

法治 发表于 2023-1-20 00:00:00 浏览:  6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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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适用范围...............................................1
第三章对外捐赠概述.............................................1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原则............................................1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业务范围..........................................2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预算、审批及管理......................................2
第七章附则.............................................赠管理制度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招商港口”)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在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招商港口总部及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有管理权
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其他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概述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招商港口总部及下属企业将所拥有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自愿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受赠人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量力而行:公司发生亏损、对外捐赠将导致公司亏损、对外捐赠将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下,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四)公平诚信:海外公益慈善项目的筛选与实施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
1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的慈善用途,坚持公平诚信的原则,项目受益对象应为无差别的普通大众,不应不合理地将受益对象限定于某一特定地理区域或附带其他条件,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社会效应,树立集团良好信誉;
(五)合法合规: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对外捐赠的业务范围:
(一)济困、扶贫:帮扶中国贫穷地区,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定点扶贫地区。重点是解决当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并致力于提高受援助地区人民自我实现的能力,以实现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从根本上实现脱贫致富。;
(二)赈灾:为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民群众提供帮助;
(三)助医、助学、助教:为贫困地区人民提供医疗帮助,资助特殊疾病
的研治;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质,提高社会普遍知识水平;
(四)助残、助孤:帮助孤儿及残疾人士解决生活困难,帮助社会上其他需要关爱的社会弱势群体等。;
(五)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
(六)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赈灾、济困、助医、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预算、审批及管理
第七条各公司应根据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规范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将年度捐赠支出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八条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货币资金和非货币性资产
(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单笔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经招商港口首席执行官(简称“CEO”)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含)以下的,经招商港口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6000万元以上的,由招商港口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五)每一财务年度内,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超过6000万元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2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九条对于超出公司年度预算的捐赠事项,均应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条招商港口总部及下属企业须拒绝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严禁虚假宣传和轻率许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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