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72|回复: 0

川发龙蟒: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复制链接]

川发龙蟒: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3-1-20 00:00:00 浏览:  3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002312证券简称:川发龙蟒公告编号:2023-013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月19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
领地环球金融中心 B 座 9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8人,代表股份601488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75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92420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99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090682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5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和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111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73%;
反对3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00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42%;反对36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7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736%;
反对3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82%;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00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42%;反对36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关联股东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毛飞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回避表决股数为485932282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收购龙蟒大地股权转让尾款并签署之补充协议之六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111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73%;
反对3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00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42%;反对36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5 08:24 , Processed in 0.079584 second(s), 2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