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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事宜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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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事宜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3-1-30 00:00:00 浏览:  6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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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事宜
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科伦药业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博泰”)至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分拆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科伦药业股票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2023年1月13日,本所就本次分拆上市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分拆上市相关方自上市公司就分拆上市事项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期间(即2022年7月13日至2023年1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1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定义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金杜及金杜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用作本次分拆上市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分拆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金杜同意科伦药业在其为本次分拆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
相关内容,但科伦药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前提为:科伦药业、科伦博泰及本次分拆上市相关机构
和人员保证其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科伦药业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自查报告,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科伦博泰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4.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5.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2二、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期间(即2022年7月13日至2023年1月13日)。
三、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核查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
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函,前述纳入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机构及自然人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机构买卖科伦药业股票情况如下:
序机构名称累计买入股份累计卖出股份期末持股情况号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1382800-10716165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于2022年9月22日买入
1382800股股份,本次交易系根据2022年4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实施的股份回购。该行为系科伦药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已经科伦药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
除上述事项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况
单位:股累计买累计卖出核查期末
序号姓名职务/关系入股份股份持股数量科伦药业副总经理兼财
1.赖德贵15000-367700
务总监
2.黄新科伦药业其他工作人员-97800-
3.沈姗姗科伦药业其他工作人员-90008100
34.杨琳科伦药业其他工作人员2000-2000
5.卿燕科伦博泰监事380059002000
6.陈得光科伦博泰其他工作人员57001500060700
7.曾雪静科伦博泰其他工作人员200200-
科伦药业其他工作人员
8.左凤50005000-
之直系亲属科伦药业其他工作人员
9.陈钟玉珂14001400-
之直系亲属科伦药业其他工作人员
10.潘慧-4170099627319850
之直系亲属科伦博泰副总经理欧阳
11.陈巧威132100132100-
学农之直系亲属科伦博泰副总经理欧阳
12.欧阳静雅77007700-
学农之直系亲属科伦博泰副总经理冯毅
13.冯静达-400400
之直系亲属科伦博泰监事杨秋艳之
14.刘伟-5000-
直系亲属科伦博泰监事卿燕之直
15.刘灿峰23002500-
系亲属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中介
16.魏新民机构工作人员之直系亲12590010600019900

针对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本所律师对相关自然人进行了访谈,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1、相关人员本人买卖科伦药业股票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
(1)针对赖德贵上述股票买卖情形,赖德贵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主要
内容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4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针对黄新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黄新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
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针对沈姗姗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沈姗姗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主要
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5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针对杨琳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杨琳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
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针对卿燕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卿燕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
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针对陈得光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陈得光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主要
内容如下:
6“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针对曾雪静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曾雪静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主要
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人员之直系亲属买卖科伦药业股票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
(1)针对上述左凤及陈钟玉珂账户股票买卖情形
左凤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除科伦药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
7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钟玉珂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除科伦药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童欣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左凤、陈钟玉珂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左凤、陈钟玉珂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
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
8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针对上述潘慧账户股票买卖情形
潘慧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除科伦药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所持科伦药业股份变动系基于家族财富管理安排发生,非对外出售股票,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余航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潘慧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潘慧上述所持科伦药业股份变动系基于家族财富管理安排发生,非对外出售股票,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3)针对上述陈巧威及欧阳静雅账户股票买卖情形
陈巧威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除科伦药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欧阳静雅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除科伦药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欧阳学农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欧阳静雅、陈巧威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欧阳静雅、陈巧威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
10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
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针对上述冯静达账户股票买卖情形
冯静达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除科伦药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冯毅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冯静达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冯静达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
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11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针对上述刘伟账户股票买卖情形
刘伟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除科伦药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秋艳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刘伟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刘伟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12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针对上述刘灿峰账户股票买卖情形
刘灿峰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除科伦药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卿燕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刘灿峰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刘灿峰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
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针对上述魏新民账户股票买卖情形
13魏新民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除科伦药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账户的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科伦药业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建平出具了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魏新民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魏新民账户的上述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科伦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及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伦药业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科伦药业股票交易。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本14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进行的访谈及经本所律师查阅部分买卖人员的账户过往交易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函等文件及在访谈记录中确认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科伦药业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利用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1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事宜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刘丰
经办律师:__________杨蔚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王玲
二〇二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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