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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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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年1月修订】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3-1-31 00:00:00 浏览:  6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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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
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第二章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事项。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股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资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或名称,职务或岗位(如有),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部门,与公司的关系,联系电话,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与所处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条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发行证券、要约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
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西藏珠峰证券代码600338业务类型报送日期
(YYYY-MM-DD)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YYYY-MM-DD)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如适用)知悉自然人姓名知悉所在单知悉内内幕
/法人名称/知情人职务/岗知情日期亲属关内幕登记时间
知情人类型位/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幕信息信息登记人备注
政府部门名 身份 位 (YYYY-MM-DD) 系名称 信息 (YYYY-MM-DD)门地点阶称方式段
备注:1、上表格式为上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格式,上交所未要求报备相关人员电话及证券账户信息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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