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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和成长性。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管理层经营决策等诸多因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考核目标。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对《公司章程》修订和完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瞻、罗运柏、李光宇2023年2月1日(本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瞻罗运柏李光宇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3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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