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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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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fanlitou 发表于 2023-2-2 00:00:00 浏览:  5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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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02号
关于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嘉元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388;
廖平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
黄勇,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叶敬敏,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33号)、《关于对廖平元、黄勇、叶敬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4号)查明的事实,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科技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准确、使用不规范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公布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可转债募投项目嘉元科技(深圳)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定位为集工业设计、产品检测分析、试验数据运算模拟、
1品牌建设、技术交流、客户服务及投融资等职能于一体的运营研发中心。公司以可转债募集资金购买深圳汉京金融中心3201-3206房,截至证监局检查之日,该物业实际只有3名行政、财务、投融资人员在场办公,且3201、3202两个房间无偿提供给深圳前海春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其他业务职能的投入进度落后。
另外公司未严格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将部分计划用于研发等项目募集资金用于采购设备、原材料,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公司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相关信息。
二、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将部分研发产出品重新投入生产经营,未冲减研发费用,部分研发人员薪酬计算不准确,导致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不准确。另外,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关于研发费用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与江西柏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
订污水固液分离膜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238.4万元。该批货物分两次发货,第一次发货时未附送货单,公司仓库未对实物进行清点入账,而财务人员按全额发票内容“污水固液分离膜”进行登记入账,计入存货——原材料238.4万元。供应商第二次发货附送货单,送货单内容为“SMBR 膜片”与发票内容不一致,公司仓库管理人员未对相关合同、到货情况进行核实,导致原材料—耗材重复登记入账。
此外,公司还存在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2综上,研发费用核算、募集资金使用、财务核算规范性以及内
幕信息管理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应该关注的重要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2条、第5.1.2条、第5.1.5条、第9.3.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第5.3.1条、第5.4.2条、第5.5.1条、第6.1.3条、第7.2.5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广东证监局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廖平元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黄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叶敬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及《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第4.1.1条、第4.1.2条、第4.5.1条、第4.5.9条、第5.1.3条、第7.2.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实际控
制人廖平元、时任财务负责人黄勇、时任董事会秘书叶敬敏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3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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