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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2、公司与江苏融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调整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做出上述决议和披露信息的情形,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煜、汤先国、徐辉
2023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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