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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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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3-2-8 00:00:00 浏览:  5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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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7证券简称:炼石航空公告编号:2023-027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作出的《关于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政、翟红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31日,4.5亿元资金由北京华麒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转入炼
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由炼石航空转入子公司加德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德纳”),再由加德纳转入北京鑫粤科技有限公司。炼石航空及子公司加德纳未操作上述4.5亿元资金划转,未能有效控制相关银行账户,未进行账务处理并导致炼石航空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合并现金流量表未包含
上述4.5亿元资金流入并流出的情况,现金流量表列示与银行账户实际流水不符。同时,炼石航空《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加德纳对上述银行账户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况。
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
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炼石航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政、财务负责人翟红梅应对相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炼石航空及张政、翟红梅采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1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严格执行公司内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进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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