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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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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3-2-7 00:00:00 浏览:  2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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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2023-00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3号)。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查,因你公司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电费及系统备用费、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的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你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错报,错报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上述事项发生期间为2020年度和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对
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和2022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披露。目前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的事项已消除,不会对公司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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